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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和龍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食品安全刑事案件,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,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,適用緩刑,并處罰金3000元至1萬元不等,同時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其從事食品生產、銷售及相關活動。
2021年初至2022年3月期間,被告人崔某、陳某為了牟利,從被告人王某處非法購買某屠宰場開具的《動物檢疫合格證》,低價收購不明死因的8頭死牛,并使用虛假檢疫證書,在和龍市大集、路邊等地向不特定人群銷售死牛肉,獲利5100元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崔某、陳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;被告人王某明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,而為其提供檢疫合格證等行為,雖未造成人員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,但未檢驗檢疫肉類存在安全隱患,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,應予懲處。
法官提醒:民以食為天,食以安為先。食品安全無小事,為確保群眾舌尖上的安全,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務必合法、合規、誠信經營,切勿抱有僥幸心理,以身試法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食品安全意識,從正規渠道購買相關產品,購買時查看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相關資質,購買的食品是否有食品名稱、成分、生產批號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、生產商名稱、地址等信息,并檢查是否有食品合格證明,不購買低價的“三無”產品。對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及時向食品監督部門舉報。
延邊日報全媒體記者馬楠